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社区服务协会,(Beijing Community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BJCS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市关心、支持、从事社区服务事业的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发起,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本会以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以及北京市法规为依据;以建设和谐社区、推进社区服务事业为目标,顺应政府职能转化趋势,秉承“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宗旨,承接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职能;以整合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组织与会员单位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社区服务支撑体系为重点,作为联系政府与居民的桥梁与纽带,建设现代化社区和综合性服务体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区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社区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 参与制订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合理协调会员及社区服务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促使社区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的方向发展;
(三) 组织交流服务、管理经验,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资料,建立协会网站;
(四) 了解掌握交流国内外社区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
(五) 承接政府部门及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工作;
(六) 组织公益服务、福利服务,发展便利生活服务,创新社会化服务,培育、管理和授权使用社区服务品牌;
(七) 为会员提供学术培训、会展考察、信用管理、宣传推广等服务。
(八) 整合社区服务社会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及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九) 搭建社区服务支撑监督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营社区服务数据平台对服务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 为发展社区包括服务网点及上门服务、养老康复护理服务、组织社区文化活动与发展社区文化产业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提供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社区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 参与制订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合理协调会员及社区服务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促使社区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的方向发展;
(三) 组织交流服务、管理经验,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资料,建立协会网站;
(四) 了解掌握交流国内外社区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
(五) 承接政府部门及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工作;
(六) 组织公益服务、福利服务,发展便利生活服务,创新社会化服务,培育、管理和授权使用社区服务品牌;
(七) 为会员提供学术培训、会展考察、信用管理、宣传推广等服务。
(八) 整合社区服务社会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及资金进行项目建设。
(九) 搭建社区服务支撑监督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营社区服务数据平台对服务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 为发展社区包括服务网点及上门服务、养老康复护理服务、组织社区文化活动与发展社区文化产业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提供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4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4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